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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7-08 点击次数:0

关于印发《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发[2002]96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人事 引智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引智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引智专项经费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智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保证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正常开展设立的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费相配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部分项目经费配套及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省级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省级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省级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及出国培训、外国专家管理等。

第三条 引智专项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为:外国专家国际旅费、国内食宿及交通费、零用费、翻译费、推广优良品种的种苗费、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费、推广工作必需的宣传费、资料费、出国培训团组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与引进专家和农业引智成果推广有关的费用等。引智专项经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建立项目台账,按项目实行核算,如实反映引智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和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的编报审批。各市州引智机构(人事局)、各省直引智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外专局申报次年的出国培训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省外专局申报次年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和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计划及经费资助预算,经省外专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省外专局在每年一季度结合国家批准的计划统一下发全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和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未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可视情列入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计划。国家和省未立项,而各地、各部门根据需要必须执行的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资助。

第五条 引智专项经费的下拨。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填写《项目执行情况表》,由各市、州及省直引智归口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外专局,经省外专局审定后,由省按批准的计划每半年下拨一次资助经费到项目单位。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对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按审批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证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改变经费用途。经费使用情况除须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外,还须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引智部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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